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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传统音像商集体转攻数字消费

添加时间:2023年3月25日 来源: 广州商标律师   http://www.ncsbqls.com/

 林智敏,广州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在现代社会中,有很多人都喜欢在休息的时候听音乐,这样能够帮助我们减轻生活与工作的压力,为了保护音乐创作人的利益,我们国家制定了知识产权法规定了音乐著作权,音乐著作权也可以进行集体管理,那么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而讲的。它是众多的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普遍成立有这样的组织。


  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更容易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特点。因此,音乐作者个人无法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例如,一首歌曲在距作者居所遥远的地方,甚至在国外被用于歌舞厅的一次演出,作者几乎完全不可能知晓。另一方面,使用者也确实难于就每一次使用每一部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权,特别是在一次使用涉及很多作品和很多作者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要么就不使用要么就不保护的极端情况,有必要实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在保障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方便音乐作品的使用。


  二、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时间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性质及职能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会员组成、会员自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能以自己的名义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凡是以广播、公开表演和公开音响放送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机构、设施和场合,都是协会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这些一般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饭店、歌舞厅、餐馆、咖啡厅、音乐茶座、超级市场、剧场、电影院,航空、铁路、公路和海上运输公司以及各种形式的音乐演出等。


  综上所述,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主要原因是音乐有零散以及广泛的特点,只有集体管理才能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传统音像商集体转攻数字消费


  如今,传统音像出版业在互联网的冲击下在寻求新的发展渠道。日前,中国版权协会联合国内最大民营音像连锁分销企业FAB精彩集团,宣布在石景山万商大厦成立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基地,会上,近百家唱片公司、出版社等内容机构合作签约,向数字消费发起进攻。据音像协会的资料,目前音像市场中,六到七成被网络非法下载占领,正版音像市场急剧萎缩。但2010年全中国数字音像市场产值达到19.5亿元,同比增长9%。FAB总裁王松山表示,各大出版机构都在推进数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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