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添加时间:2023年2月8日 来源: 广州商标律师   http://www.ncsbqls.com/

  林智敏,广州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林智敏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保护应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保护应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

  保密制度一般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企业章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规定;

  第二层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三层为单项保密规定以及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管理规定;对外接待管理规定;对外合资、合作保密管理规定;对外宣传及广告策划保密规定;重点事项保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关于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的问题,一些地方高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除外。

   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

   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为您提供相关文章

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及刑事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