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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添加时间:2023年3月10日 来源: 广州商标律师   http://www.ncsbqls.com/

 林智敏,广州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⑸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⑴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⑵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⑶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⑷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⑸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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