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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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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规范流通领域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

添加时间:2020年9月29日 来源: 广州商标律师   http://www.ncsbqls.com/

 林智敏,广州专利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规范流通领域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

流通领域商业企业不仅是经销成千上万商品的场所,而且是商标展示的舞台,生产者利用它向消费者传递相关的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则通过认牌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陈列出售的商品有几万之多,这些商品涉及的商标成千上百









流通领域商业企业不仅是经销成千上万商品的场所,而且是商标展示的舞台,生产者利用它向消费者传递相关的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则通过认牌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陈列出售的商品有几万之多,这些商品涉及的商标成千上百,其中难免鱼龙混杂、良莠共存,假冒、侵权商标也会趁机混迹其中。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只要企业意识到与企业经济利益、商业信誉、人事工资等关系密切的事项,就会制定相应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职位。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该公司制定的制度中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二十多种企业管理制度,设置有物价管理员、计量管理员、合同管理员等各种职能岗位。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制度中,唯独找不到商标管理制度,那么多的管理职能岗位里,唯独没有设立商标管理职能岗位。就连我们认为管理素质较好的东方商厦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制度。大商业企业尚且如此,更别提中小型商业企业了。这种现状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下,同时也折射出我们商标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工作没有做到位,给假冒侵权商标混入流通领域以可乘之机。如何提高商业企业的商标意识,加强商业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规范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摆在我们商标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流通领域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业企业自有商标的使用。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商业企业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就在七个大类分别注册了“六百”、“六柏”等近20个商标。还有一种是企业命名的未注册商标。如六百实业公司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依六侬”、“繁依嘉”等商标,东方商厦使用在百货销售中的图形服务商标。


2、进店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使用行为。这类商标使用有三种情况:一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二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三是商品生产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类商标使用行为最为普遍,在此就不一一举例了。但是这类商标的使用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三种:一种是商店自己进货销售的;一种是生产厂家与商店联销的;还有一种是以代理商的名义与商店联销的。


3、进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进口商品商标使用行为的关系比较复杂,外在表现形式一种是有注册标记,另一种是不标注册标记。其中有些使用注册标记的商标不一定在我国注册,有些商标注册人与商品生产者甚至不属同一国度。例如,著名的“NIKE”商标是美国耐克公司在我国注册的,但是在商店里销售的“NIKE”产品有许多是韩国或泰国厂商制造的。


在以上三种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中,最常见的不规范行为有以下几种:


1、商品生产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商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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