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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广州专利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受法律的保护,但是,著作权也有保护期限,即“有效期”,在有效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当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所以,明确作品权利的保护期限,有利于著作权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著作权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即永远不会过期。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其次,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主体、作品性质不同也会有所不同:
1、根据著作权主体的不同:
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2、根据作品性质的不同: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最后,著作权保护期关乎到著作权人的许多权利,在著作权期限内,若权利受到损害,著作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就损失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但如果举证有困难或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明确的,可以直接找个专业律师处理。
我们都知道,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成年人,未成年人所作的画、写的文章其实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经常会被误以为未成年人没有著作权,从而其作品被滥用、盗用,殊不知这已经侵犯了著作权,损害了他获得报酬的权利。
1、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并且,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著作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这项权利。
因此,只要未成年人的作品满足以下条件,便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
具有独创性
未成年人创作的作品必须是其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是表现自己思想观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就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包括文字作品、绘画、戏剧、音乐等,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不包括体力劳动的成果。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但是,作品又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以一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并且这种形体可以被大量复制。
作品不违反法律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若是未成年人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与侵权人协商。
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调解著作权纠纷。
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所提高,但是现实中侵犯未成年人的著作权的还是很常见。如果有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按照以上方法解决,但是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维权困难的,还可以请专业律师代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