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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歌曲被复制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维权 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问题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日 来源: 广州商标律师   http://www.ncsbqls.com/

 林智敏,广州专利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经典歌曲被复制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维权

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音乐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已陆续取得诸多国内、国际音乐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对涉及其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法律维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受理了因出版、发行、销售《亲吻祖国》、《天路》、《歌声与微笑》、《走进新时代》等经典歌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某电子音像出版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著作权的四起案件。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根据原告与涉案音乐作品作者签订的《著作权合同》,原告有权对歌曲《亲吻祖国》、《天路》、《歌声与微笑》、《走进新时代》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被告作为音像产品的专业经营主体,有义务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从事音像产品经营业务是其基本的法律注意义务。然而,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涉案音乐作品复制制作成《北美迎春晚会》、《中国民乐》、《听歌学汉语》、《中国民族音乐会》DVD在市场上发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给正常的音像产品市场守法经营秩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正常的复制权授权业务造成了严重冲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复制、发行和销售侵权出版物《北美迎春晚会》DVD,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问题

  国内私营有限公司从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需要什么手续要缴纳什么税费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及《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的音像制品,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登记。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经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填写完备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


  ⒉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的授权合同;


  ⒊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⒋版权证明或授权书;


  三、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


  四、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记号:X字XX-XXXX-XXXX”。


  另外,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进口协议草案;


  3、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版权贸易协议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3、节目样片;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另外,进口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音像制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  批准文件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批准文件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关于费用问题,请向具体审批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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