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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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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第三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日 来源: 广州商标律师   http://www.ncsbqls.com/

  林智敏,广州专利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定。诉讼时效制度对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时隔太久造成的认定和取证困难,维护法律适用的正常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这并非说可以无限期延长,法律对此规定了一个上限,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权利人还没提起诉讼,则该权利不受法院保护了。

  同时,商业秘密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赔偿的要求或同意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损失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⑵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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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随着世界讯息日渐流通、经济急速市场化,为了有效地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论是传统工业国家还是以服务业为支柱的地区都纷纷制定并完善其法律制度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条。在我国,现时还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按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法律

随着世界讯息日渐流通、经济急速市场化,为了有效地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论是传统工业国家还是以服务业为支柱的地区都纷纷制定并完善其法律制度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条。在我国,现时还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按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侵权行为等因素,零星分散在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法》。简单来说,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在我国被视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关的民事和法律保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虽然已有不少权利人成功向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人追究民事的例子,但对于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合同或特定商业关系的第三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民事,则仍然不够清晰。2005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业秘密权利人诉第三人侵权的案件,这起案件间接反映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上的几个重要问题,同时也反映了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规与世界各国在基本理念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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