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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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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网络小说侵权吗 网络传媒侵权的成因

添加时间:2020年9月29日 来源: 广州商标律师   http://www.ncsbqls.com/

  林智敏,广州专利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翻译网络小说侵权吗

翻译网络小说侵权吗

先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翻译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翻译权包括各种文字的翻译权。作者授权他人翻译其作品,一般会限定翻译的语言种类。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即著作权人转移一种文字的翻译权,不等于也转移了其他文字的翻译权。如转让了俄文的翻译权,并不意味着英文的翻译权也转让了他人。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翻译原作即产生译本,译本是原作的派生作品。译本的著作权与原作的翻译权全然不同,译本的著作权是译本翻译人的权利,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原作著作权人自行翻译的情况下,原作著作权人与译本著作权人则为同一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主要是指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著作权侵权种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翻译了网络小说只要属于自己学习一般也没有多大的影响,如果把翻译之后的小说发到网上进行经营这种情况就需要承担法律,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网络传媒侵权的成因

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

众所周知,衡量网络媒体影响力的最重要指标是网站点击率。点击率越高,影响力越大,盈利也就越多。因此,有的网络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无视政治导向,放弃社会,不讲职业道德,有的无中生有,有的捕风捉影,有的添油加醋,有的以偏盖全,有的歪曲事实,有的故意恶搞,常常不择手段地制造一些离奇的噱头,来吸引眼球,诱发点击,以此提高点击率。综合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实施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立法的滞后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难以给侵权人以有力的打击。而维权人要调查取证和诉讼等,成本较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无形中就在客观上使网民对自己所从事的侵权行为以及将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后顾之忧,更加放纵自己的所作所为。

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由于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非常的简单,只要随意在任何一个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整个实施过程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方便和快捷,是造成网络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1]。

实施侵权之后“被告”难找。由于网络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网络媒体网站一般都没有联系电话,没有具体地址,服务器一般都远在异地,难以找到“元凶”。加之,网络媒体因其技术上的特点,导致它在技术上、管理上是完全开放的,因而其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完全由信息人自主决定发与不发、何时发、怎么发,发到哪里,这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遭到侵权后,受害人常常处于“伸冤无路,投诉无门”的窘境,大多数人背了“黑锅”无奈只能忍气吞声,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

网络新闻发布缺少审核机制。传统媒体刊载新闻时,一般都要经过编辑、主任、值班总编等层层审核把关,重要稿件、敏感报道还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定,都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制度的严密和规范,保证了传统媒体舆论导向的正确,同时也减少和避免了不实报道的发生。由于网络新闻特定的生产方式,它对新闻的处理,往往由一名网络编辑独立完成,不经审核,直接上传,这样就使新闻信息产品在生产过程不容易被监管,导致生产过程可控程度低,常常错误不断,公信力较低。

网络从业人员政治意识淡漠,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网络媒体编辑的业务素质大多侧重于对计算机网络的熟练程度,而对新闻专业的要求却很少。网站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职业道德和社会感的培训,加之网站管理的弊端,所以对人员操作的管理也难以掌控。把媒体的把关交由一个没有经过新闻职业教育培训和缺乏媒介素养的网络人,其后果可想而知。

网络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隐匿性,使之极易成为个别人发泄私愤的工具。由于网络具有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一条不良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也愈加的严重[2]。有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便抓住这一特点,遇到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而是通过网上发帖的手段,谣言惑众,制造事端,造成政府恐慌,从而对政府实行舆论“绑架”,强迫政府俯首就范。

对于你提出的“网络传媒侵权的成因”问题,已经整理出来了,网络传媒侵权的成因有以下几个,实施侵权行为成本较低,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实施侵权之后“被告”难找,网络新闻发布缺少审核机制,网络从业人员政治意识淡漠,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网络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隐匿性,使之极易成为个别人发泄私愤的工具,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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